该办法所指病残儿是指因先天(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凡认为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夫妇,均可申请病残医学鉴定。申请病残医学鉴定应以夫妻双方名义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生部门。区县人口和计生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鉴定。
依照该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免收鉴定费,各项辅助检查费由申请人自理。
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鉴定,区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一级鉴定,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办法规定,鉴定中弄虚作假者将受到行政处分,并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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