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规章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零售药店奥运宣传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零售药店奥运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8-07-15 08:43:41  作者:  来源: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9  文字大小:【】【】【】  【发表评论
关键字:零售药店

  各分局:

  为保障北京奥运期间药品质量安全,营造良好的奥运氛围,根据奥运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安排,自2008年7月20日起在全市零售药店摆放、张贴、悬挂药品监管管理宣传栏、宣传海报、POP宣传旗,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摆放药品监督管理宣传栏

  (一)摆放范围:①东、北、西四环以内及四环路以外的奥运场馆周边地区的零售药店(含望京地区);②南三环以内及周边地区的零售药店;③石景山区玉泉路、八角、古城、石景山路地区的零售药店;④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等城四区的大中型零售药店。

  (二)摆设数量分配:东城区70家药店;西城区85家药店;崇文区45家药店;宣武区65家药店,朝阳区95家药店,海淀区90家药店,丰台区20家药店;石景山区10家药店。

  (三)宣传资料摆放:首批宣传资料随宣传栏一并发放并要求零售药店代为摆放。以后的宣传资料由《首都医药》杂志社负责配送,宣传资料仅限于摆放药品质量公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宣传资料,《首都医药》杂志及随刊附送的安全用药知识及相关书籍、刊物以及区县分局制作的宣传资料,严禁摆放非法报刊及广告。

  (四)摆放位置:要求各零售药店必须摆放在店堂明显位置。

  (五)宣传栏发放统计:各分局发放宣传栏时应详细统计摆放宣传栏的药店的详细地址、药店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并抄送市局市场处、宣传处及《首都医药》杂志社,以便日后资料的配送及监督。

  (六)监督维护:宣传架为长期摆放,各分局负责对宣传架摆放的日常监督,各零售药店负责日常维护,《首都医药》杂志社负责资料配送、维修及更换。

  二、张贴、悬挂其他宣传材料

  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张贴宣传海报,城八区及顺义、昌平奥运周边地区的大中型零售药店悬挂POP宣传拉条。

  三、宣传材料的发放

  宣传架(含首次宣传资料)POP拉条及海报由《首都医药》杂志社负责制作并于近期运送至各分局,请各分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做好接收准备,组织向辖区药店发放宣传材料,7月20日前各药店应完成摆放、张贴、悬挂任务。

  四、 监督检查

  奥运药品宣传是奥运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之一,是贯彻落实八部委联合进行的兴奋剂专项整治工作之一,并得到了八部委联合督察组的高度评价,希望各分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务必按要求作好本次集中宣传工作。7月20日后市局将组织人员对零售药店的摆放、张贴、悬挂情况进行抽查。

  二〇 〇八年七月八日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