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从农田到餐桌” 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立法初衷。由于“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不再纳入食品安全法(草案)(简称草案)。不含对“农田”管理的草案,与《食品卫生法》对“生产到餐桌”管理的内容一致。对相同客体进行规范,如果不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而重新立法,其加大立法成本,对原法律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草案在立法目的、效力范围、监督制度、主管部门、社会监督、食品卫生的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规定均与《食品卫生法》重复。如果重复内容有所提高、相应规定得以完善,“本法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也是必要的。并非如此,所重复的没有提高,缺陷条款没能得以完善,反而把“支付监测费”、“环节管理”“免检制度”等一些在食品卫生法沿革中被废弃东西写进草案,用这样的“食品安全”取代“食品卫生”,不仅降低了行政监管水平,也是法制的倒退。列举草案与食品卫生法重复内容,对其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甄别:
草案与食品卫生法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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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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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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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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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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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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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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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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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繁琐
后者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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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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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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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
前者没对主管部门做明确规定;国发503号特别规定为“按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监管…”“环节”管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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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力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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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生猪屠宰、酒类、食盐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照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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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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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繁琐;
生猪屠宰、酒类、食盐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做另行规定是开“特例”之门,实际是在削减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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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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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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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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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繁琐
后者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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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具
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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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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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
前者将每个定义都渗着“环节管理”的理念,使定义显失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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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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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的生产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还应当同时发给申请人食品安全监管码码段;
申请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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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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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由三个部门分别对生产、流通、餐饮核发许可,流通领域的“卫生”前置工商登记被废止,出现一个部门为同一同一事项违反许可法发两个许可;食品添加剂不应按一般工业产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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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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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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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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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没要求食品本身属性,不利伪劣食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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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与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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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保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食品安全监管码。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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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
前者:对共性须要规范的(中文标识、虚假夸大、涉及医疗等)没写或单列、已被规范的重复论述;产品代码作为监管(码)不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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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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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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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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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召回” 属企业自律,无强制力;后者属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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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管
理办法的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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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的卫生、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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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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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琐碎,并有遗漏内容;
制定标准是立法,科学立法是立法原则之一。对“卫生”立法与卫生无关 的“环节”管理部门没必要参与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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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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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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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之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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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对早被废止的支付检测费弊端没有足够认识;监督、检测分开是监督体制改革内容之一,监督部门检测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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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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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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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
前者对食品从业者缺乏动态监测,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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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以上比较鉴别草案与食品卫生法差距,作为特别法的食品卫生法以她特定的表达方式、严谨统一的专业术语、简练明确的法律文字使守法、执法、司法成为可能、科学、可行,是高质量的法律文件。她以条款清晰、层次分明方便查阅,通过30多年的实施与实效结合,其价值在食品卫生监管中得以实现。
而草案语句琐碎冗长、逻辑关系表述不清,为能获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职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惜定义欠严谨,查阅费劲、理解耗神:
1. 行政许可制度,按管理环节由三个行政机关分别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行业实施许可,三个不同专业的主管部门对“食品”审核内容不同、管理角度各异,许可发放标准无法统一;对“食品”以卫生标准实施监管,非卫生监管部门发许可将出现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懂)监管的现象。“三鹿事件”引发22家企业奶粉检出三聚氰胺,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其包装都印有蓝白色的“QS”——质量安全标志。“QS”认证是监管部门为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做担保,起到引(误)导消费的作用。面对千余名肾结石患儿,在肇事企业承担责任的同时,为其产品担保的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主管部门高官辞职);从“三鹿事件”吸取教训,防范重许可、轻(不懂)监督、为不可预测风险的食品做质量安全担保。因此应废除按环节实施食品许可制度;
2. 误用风险评估理论,将食品安全划分出“高”“低”风险,使之围绕 “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所制定的系列制度均不具操作性;
3. 对安全风险无时不在的食品制定“免检制度”是变相放任监管,既不科学又不合理;
4. 食品标签过度标注管理空位。对“获XXX奖” “XX绿色食品”“XX认证”应做限制性规定,在不能真正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这些便属于虚假宣传,成为对消费者的欺骗。
除上述问题,对草案的瑕疵无法一一赘述。拟定如此低劣的法律文件提交“人大”讨论,简直是对“人大”代表的愚弄、是对“人大”法律审查能力藐视。
根据草案对食品安全定义,“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认可“食品安全”是关系人的健康。那么,有健康问题存,就需要卫生、需要卫生(标准)法规。三鹿、阜阳、苏丹红、瘦肉精、霉变大米等事故,都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三鹿奶粉、阜阳奶粉这类食品可谓“食品不卫生”,这样描述更准确体现营养生命成长的生物学内涵, 而不是使用食品所造成人体外在的损伤,因此用“卫生” 表述食物对人体利弊比“安全”更科学、贴切。
建议:恢复“食品卫生”概念。恢复“食品卫生”概念实际是明确食品卫生法法律地位。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历经60年代的卫生“五四”制、1979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40多年的演进。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现行卫生标准442项国标424项,行标18项,从食品生产、销售、贮运、卫生许可、食品营养保健、危险性性评价、检验方法、食物中毒报告、食物中毒预防及诊断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标准及规范详尽而具体。仅《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就有26大类2000多种。它对食品添加剂在各类食品中使用范围、使用剂量都作了具体规定,这2000多个指标的制定均是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数据而制定的。食品卫生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食品安全危机的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废止食品卫生法是对其庞大的法律体系的废止,是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建议,对食品卫生法进行适应食品安全现状的修订,使之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位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