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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科专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分析

2008-08-29 16:39:46  作者:于群贤、岳冬丽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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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颁布实施母婴保健法、废除土法接生、审批爱婴医院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产科事故的发生,但因产科医疗对象特殊、紧急情况多、基层医疗条件差等诸多因素,往往使产科纠纷凸现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2002年至今,我会共鉴定产科案例118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25例,二级21例,三级32例,四级7例。发生事故的案例几乎涉及到诊疗过程的各个环节,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痛定思痛,找原因,想对策。

  一、事故成因剖析

  对鉴定为事故的产科案例,我会专家委员会从技术角度总结出8种引发事故的成因。

  (一)产前检查、筛查工作落实不到位

  产前检查和常见病的筛查工作密切关系到产妇的顺利分娩和母婴健康,有些疾病如果能早发现、早治疗,就有可能将危害降至最低点。但是目前一些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筛查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某市三甲医院产前检查未做糖尿病筛查,致使妊娠合并糖尿病的孕妇因漏诊而未得到及时诊治,入院后又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分娩时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结果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颅内出血,给孩子落下终生残疾。该案例中如果在产前能够明确诊断,给予降糖治疗,并选择剖宫产术,后果就可以避免。

  (二)对高危产妇重视不够

  产科是一个高风险的科室,高危产妇在围产期面临着更大的危险,但一些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对产科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常把高危产妇与正常产妇同等对待。个案中某医院由于对一患严重妊高症的病人没有给予任何处理,入院后和其他健康产妇一样待产、分娩,结果在分娩过程中发生脑出血,导致产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

  (三)催产药物使用不规范

  催产药物在足月妊娠引产中的应用已有较成熟的经验,适应症、禁忌症、使用剂量等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个别医院不按照规定办,而是仅仅根据某篇报道或单凭自己的经验轻率使用,往往导致纠纷发生。值得一提的是米索前列醇,药典中没有记载该药在足月引产中的用法,只是用于药物流产和中期妊娠引产,目前许多媒体已有足月引产应用米索前列醇发生医疗事故的报道,但是有些基层医疗机构不予以警惕,竟将其作为一种常规药物应用。在已完成鉴定的案例中有3例就是应用该药引起的,一例是有剖宫产手术史的产妇分娩时用了米索,结果宫缩过强导致子宫破裂、胎死腹中,好在经医院积极抢救,挽回了产妇性命。另一例则没有那么幸运,子宫破裂后没有及时发现,产妇死于产后大出血。还有一例是在没有任何应用催产药物指征的情况下应用米索,宫缩过强,分娩时出现羊水栓塞,产妇、胎儿均死亡。这些惨痛的教训,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一定要牢记在心。另外,催产素作为产科常用药应用时也应引起重视。因个体差异,须从较低浓度开始,并严格控制滴速,且要有医护人员密切监护,这些最基本的要求许多医院仍不遵循,有的凭侥幸用药,直接从1%的浓度开始,严重违反了诊疗常规。

  (四)产程观察不仔细,出现情况处理不及时

  产程是一个多变的过程,需严密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个别医疗机构产程观察不仔细,进入第二产程后隔1个多小时才听一次胎心,胎心出现变化不能及时发现。胎心变慢后,不能立即采取结束分娩的措施,由于产程过长造成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臂丛神经损伤等严重后果,这些问题如果能观察仔细、措施得力,应该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后果。

  (五)对产妇及新生儿疏于管理

  按照常规,产妇分娩后应在产房观察半小时,出血较多的产妇观察时间要延长。但是一些医院可能因条件所限直接将产妇送回病房,此后没有系统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医护人员又难以发现,结果由于不能及时处理而产生纠纷。有一个死胎引产的病人,引产后流血较多,但医生没有给予重视,直接将产妇送回了病房。2小时后家属发现产妇流血不止,精神萎靡,几经周折找到大夫时,产妇已经进入休克状态,医生仅给患者输了500ml血浆,产妇病情进一步恶化,急转上级医院后,患者的血压已经测不到,血红蛋白降至3g/dL,因延误抢救时机,导致产妇死亡。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新生儿的生命非常脆弱,特别是难产婴儿,更应严密观察,必要时送儿科观察治疗。一些医疗机构对此没有充分认识。某市级医院就将一个产时评分6分、30分钟评为9分的孩子直接送至母婴病房,没有认真观察孩子病情变化,5小时后孩子死亡。专家鉴定时指出,评分6分的孩子应引起医生的重视,应将其直接转儿科或留在产房随时观察。这一案例被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六)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涂改现象

  病历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病历书写规范》对病历书写作了详尽的规定。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经实行举证倒置,医院更应该借助病历做好自我保护。从鉴定的案例看,许多医院对病历书写仍不重视,病程记录不及时、不全面,部分病历难以反映出病情发展和治疗经过,出现问题时不能有力举证,因此鉴定中医疗机构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有些医院出现医疗纠纷后,为掩盖事实,涂改甚至伪造病历,认为这样可以减轻责任,但往往是适得其反。

  (七)超范围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医院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开展医疗活动,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批准的项目就不能擅自开展。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可以看出,并不能因为基层医院条件差,出了问题就可以照顾。在鉴定中我们发现,某市卫生局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和一级医院不能接收二胎和高危孕妇,但有的医院不按照规定行事,过于看重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给孕产妇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八)医务人员知识老化,经验不足

  医学是一门发展迅速的科学,医务人员应该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把继续医学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然而许多基层医院可能受条件限制,知识更新慢,仍在沿用早已淘汰的治疗方法。鉴定中有时涉及到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院方当事人竟然答不上来,或答非所问,一些经省卫生厅重点培训过的基本技能仍不能掌握,出现异常情况后不能及时诊断和妥善处理。

  二、预防事故对策

  产科工作责任重、风险大,基层工作条件差,但是这些不应该成为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借口。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严格地从自身做起,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和监督管理

  目前,产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事故率居高不下,定为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就要给患者一定的经济赔偿,致使宝贵的卫生资源大量流失,这使本来就资源缺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加难以为继。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在采取得力措施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同时,增加对基层医疗单位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全省的医疗卫生行业进行严格管理,定期审核各级医疗机构,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对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超范围行医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后篡改病历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医疗机构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医院的业务范围,一些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要求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要实行技术准入制度,不具备条件的严禁开展业务;严格三级医院的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狠抓“三基训练”、“三严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和自身建设

  鉴定暴露出某些医疗机构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医院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漏洞。医院要减少医疗纠纷必须从自身做起,加强自律,加强医德医风、法律规章、诊疗护理常规和基本技能等的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和业务素质;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更新医疗设备、改善就医环境;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可行的医疗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认真落实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上报制度,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把医疗过失行为的损害降致最低点。

  (三)各级医学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经验交流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医学会在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工作的五年多时间里,已经积累了许多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处理的宝贵经验。医学会要在工作中着力研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方法,可通过案例巡回讲解等方式,用大量触目惊心的事实教育从业人员引以为戒,在日常工作中增强责任心,在工作的薄弱环节上倍加注意。医学会作为医学界重要的学术机构,在人员培训方面有着较强的资源优势,医学会应积极与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医务人员的基本技能培训和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力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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