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
许文炘
摘要 : 目的 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方法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结果 对提高行政法规的可行性与实用性、确保行政法规的原则性与公正性、注重行政法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完善行政法规的系统性与全面性、增强立法队伍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阐述。结论 为切实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制定行政法规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社会需求度调查和成本核算;对违反《立法法》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在行政法规备案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应进行相关情况的深入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不断提高立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引进专业法制人员或专业的立法队伍。
英文题目:To Improve The Quality in Making The Administration Laws Conscientiously
英文姓名:Xu Wen-xin
1996年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但现行的行政法规制定质量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与和谐社会的建立。为此,本文就如何提高卫生等部门行政立法质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试图为推进行政法规制定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微薄之力。
1、提高行政法规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尽快进入全面依法行政阶段,各种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实施,但是在行政法规的可行性与实用性方面感到欠缺。例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1]的条款,其中没有规定罚款额度,不便监督人员操作,影响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不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因此,要提高行政法规的可行性与实用性,首先做到制定某项行政法规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社会需求度调查和成本核算,只有证明该项法规实施后的利益大于代价方可立项;其次是行政法规要求条款的内容必须表述清楚,不应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法律责任应与要求条款逐一对应,罚款额度的设定应适当并具体,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应用。
2、确保行政法规的原则性与公正性
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遵循立法基本原则[2],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到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文献[3]第37项将“医用辐射源”归入照射计内,而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存在违反上位法[4]规定、乘立法之机挟藏私货之嫌。随之,相关部门便将医院在用的医用加速器、钴治疗机和X射线机当作计量器具每年进行强检。因此,为确保行政法规的原则性与公正性,修订文献[2]时应增加相应的处罚法则,对不尽立法职守或违反《立法法》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审批部门在行政法规备案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及时纠正某些存在错误倾向的行政法规出台;行政法规草案应广泛征求意见,不能流于形式,应认真研究和吸取不同意见;对设定许可项目的行政法规应事前进行听证。
3、注重行政法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文献[5]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可见前者的行政职责大于后者,而罚款上限仅为后者的十分之一,似乎不合理。另外,文献[6]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其应用上位法的条款出错,应改为第六十八条。诸如此类行政法规条款存在制定不够严肃认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因此,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注重行政法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应进行相关情况的深入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注意法规之间的平衡和比较;其次是吸收国外同类法规有益的监管经验;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制定人员应认真细致,决不能敷衍了事。
4、完善行政法规的系统性与全面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发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一批卫生法律和法规,为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基本建立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卫生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由于上述法规均属一般性专项法规,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法律地位有限,且目前尚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影响卫生监督管理的效果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又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发布实施的,对目前出现的“院中院”、“科中科”和“医托”等问题无法监管。因此,完善卫生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医疗卫生工作的定位,确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提出各项卫生工作的具体要求,为相关行业的自主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应重视作为相关法规的技术部分,即各类标准的研制和及时修订。
5、增强立法队伍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要提高我国行政立法的质量,需要有健全而科学的立法制度和程序,更需要有相当数量的能够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人员来参与立法。目前,我国立法队伍总体素质是高的,为构建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富有成效的贡献,但也有少数参与单位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应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加上备案审查不严,一些“低效法”、“重复法”和“夹私法”等现象的出现,有损法律的威严。因此,要求凡是提出立法项目、拟写法规草案、参与审议或是参加表决过程中的人员,都必须坚持正义、公平、公正;其次是不断提高立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引进专业法制人员或专业的立法队伍,从根本上保证行政立法的质量。
综上所述,为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推进行政法规的制定进程,构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必须切实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应在提高行政法规的可行性、原则性、科学性等方面下功夫,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行政法规成为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精神的法规。
参考文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7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7月7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
[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
[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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