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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处罚回访制度在食品监管中的应用

2008-08-05 10:20:20  作者:  来源:中国卫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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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食品监管

  浅析行政处罚回访制度在食品监管中的应用

  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监督所 冯赳善 徐忻

  食品监管行政处罚回访制度是指食品监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后,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现场派员或书面回访,了解并掌握其在实施过程中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和实施后所达到的法律效果,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政活动。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为贯彻执法与规范并举,监管与教育并重的监管原则,保证规范、公正、廉洁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1.行政处罚回访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监督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求当事人对食品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向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2.行政处罚回访的案件类别与范围

  2.1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派员现场回访率应达到100%。

  2.2因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件、引发食物中毒的案件、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案件、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派员现场回访率应达到100%。

  2.3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书面回访率应达到100%。

  2.4其他需要派员现场回访或书面回访的案件。

  3.行政处罚回访制度的方式

  食品监管部门应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回访的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2.1、2.2、2.4三类案件需进行回访的相关情况抄报同级监察处室,监察处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方式,并下达《指派回访通知书》交由相关部门实施回访。回访包括现场回访和书面回访两种方式。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2.3类案件,由办案部门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书面回访记录表》,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填写该表后寄回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监管部门以此作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一个途径。

  相关职能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执法办案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监察部门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4.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建立行政处罚回访制度的意义

  4.1有利于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事后监管,防止“一罚了事”。通过回访制度,可以了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有什么疑问,整改有什么困难等。在回访过程中,对相对人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为相对人排忧解难。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下达整改期限;对屡教不改的,经查实后实行重罚,并跟踪监管。

  4.2有利于调节行政相对人与食品监管人员之间的关系。行政相对人对于食品监管人员的执法检查通常抱有反感的态度,双方关系既紧张又尴尬。回访制度通过走访、回访、调查、发函等形式贴近了行政相对人,监管人员不再用手中的权力把意见强加于行政相对人,而是达到双方意见统一。

  4.3是一种监督、控制和制裁行为。对于食品监管人员来说,回访制度一经确立,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去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凡是未能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或犯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员,都要承受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程序、形式作出的程度不等的责难、处罚或制裁。从而控制食品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的管理活动,防止监管方肆意追求特殊利益,而置国民的利益于不顾。

  4.4是廉洁行政的保障,高效行政的条件,民主行政的前提。回访制度是对食品监管人员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并根据回访结果实施奖惩,促使执法主体权责统一、责任明晰。建立行政处罚回访制度,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食品监管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廉洁、高效、民主行政,把食品监管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5.建议

  5.1 抓紧立法,强化行政处罚回访的制约机制。建议立法部门从食品监管的系统性和多元性考虑,切实加强食品行政处罚回访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地制定出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法律法规,使回访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5.2务求实效,把回访工作做细做实。必须把立足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力戒“走过场”。回访时应彻底了解和把握回访对象的各种情况和真实反映,以增强回访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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